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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水利学会联手打造行业顶级科普,国内外权威专家同台力挺小水电
发布时间:2021-08-02      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作者:       分享到:


 

7月29日,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和中国水利学会联合主办的《“3060”双碳水电科普论坛》在杭州隆重召开。代表主办单位到会致辞并发表演讲的水电学会副理事长郑声安,本人就是我国最高级的行业智库水电水利规划总院的现任院长。水利学会的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汤鑫华,亲自为论坛撰写了题为《科学应对小水电的生态问题》科普报告。论坛还邀请到了多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的权威专家学者,可以说成功的打造了一场水电水利行业的顶级科普论坛。

首先为论坛作主题报告《科学规划、开发我国水能资源助力碳达峰》的中国科学院陈祖煜院士,是我国水力发电科学传播团队的首席科学家。随后为论坛做《双碳目标-水利的担当与贡献》演讲的中国工程院张建云院士、是我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专家组的组长。为论坛介绍《水力发电在我国碳达峰、碳中和中的关键作用》马洪琪院士,也是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学组的首席专家。从维也纳联合国大厦通过视频参会的联合国工发组织能源司首席技术顾问刘恒先生,曾经担任过多年的联合国国际小水电中心的主任,他以《国际组织积极倡导水电开发》为题,向论坛代表归纳总结了世界上主要国际组织对水电开发的倾斜政策和支持态度。到会发表了《须高度重视'一刀切'拆除小水电的不良影响》精彩报告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王亦楠研究员,是我国著名的能源问题研究专家。她所提出的能源政策建议,经常能够得到高层领导的批示和首肯。来自清华大学为大会做《山区河流梯级水电开发的减灾效应》主题演讲的王兆印教授,是著名的国际泥沙问题专家,曾多年担任国际水利与生态工程协会副主席、现任国际泥沙研究学会的主席。

在论坛上,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专职负责科普宣传的副秘书长张博庭教授代表主办单位为大会所做的题为《水电新科普任重道远》的主旨演讲,已经引起了业内的强烈共鸣。其主要内容如下:


精彩论点

1、“今后我们一旦实现碳中和,很多地方肯定要比几十年前感觉更缺电。到那时候小水电不仅不能退出历史舞台,而且还必须要担负起为大量的非水可再生能源调峰的艰巨任务。”

2、“实现双碳目标可再生能源中的水电是绝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实现碳中和才是最高级别的生态红线。”

4、“建议设立“碳中和保护区”,把重要的水能和风能资源都保护起来,从法律上保证其能够得到开发利用。”



以下为科普论坛主旨演讲《水电新科普任重道远》的具体内容
    近年来,虽然我国水电的发展总体形势大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这就是在我们的一号首长发布了“长江大保护”的指示之后,社会各界的理解,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如何科学、准确的理解首长的指示精神,就是我们今天水电科普的新课题。


一、水电开发与长江大保护

2016年1月一号首长发出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指示以后,社会各界一片欢呼,普遍支持。但各界对这一指示的理解,却存在有很大的差距。我们一直坚定的认为,长江不搞大开发绝不可能是指水电,而是要制止长江流域沿线地区已经建设和规划的一大批工业园区、核电站甚至化工厂等。 因此,我们都认为,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是对水电建设的重大利好。因为,我们历来都坚定地认为科学的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才是保护长江生态的最主要手段

例如,长江和一些大江大河给社会带来最严重生态灾难,无疑就是洪水和干旱,而水利水电开发建设,则是解决这一生态难题的最有效的手段。然而,毕竟不搞大开发和水电开发都有“开发”两个字。所以,一般不大了解水电的同志,他们很自然就会理解成,不搞大开发当然要包括水电了。不仅如此,有人还难免会想到,即使以后不再搞水电开发了,那以前已经搞的那些该怎么办?于是《侠客岛》上发了某记者的“长江一甲子都干了啥?”的文章,直接质疑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

人民日报的公众号居然发出了这种声音,我们估计,很可定是主流媒体中有人对“不搞大开发”的问题吃不准,想先非正式的抛出来看看社会反响。这时候我们专业学术组织必须要做出表态。于是我们马上就在学会的网站上发出了反驳文章。很快,同样属于人民日报的《中国经济周刊》认为我们说的有道理,正式刊发了我们反驳的这篇文章。

此后在2018年首长再次考察长江的时候,不仅明确的指出“不搞大开发,不是不开发,而是不搞破坏性的开发”,而且还亲自登上三峡大坝,对三峡工程的开发建设,给予了极高的评价。随后在乌东德投产的时候,首长又专门发来贺信,更明确指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有序的推进金沙江水能资源的开发”。这足以说明“长江不搞大开发”,绝对不是说不开发水电了。此外,现在长江大保护的牵头单位也是中国三峡集团,这也说明,首长也认可我们的判断,即:科学的水电开发才是最有效、最重要的长江大保护

总之,得益于首长对长江水电开发的大力支持,最近几年我国水电开发的舆论环境已经明显好转。水电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谣传,已经越来越没有市场。不过,遗憾的是,由于首长的这些指示,几乎都是针对大型水电的,于是,难免有一些对水电抱有严重偏见同志,可能心里想不通、不服气,但嘴上又不敢说。于是只能把以往对水电开发的怨恨,都股脑的撒在了小水电上。他们恨不得把以往国内外极端环保势力,所有攻击污蔑我国大水电的谬论,都加在小水电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科学地评价小水电?已经是我们水电新科普的当务之急。

其实以装机容量的大小,来判断一个水电工程的生态环境影响,本身就是极度不科学的。水库大坝对河流生态的影响,怎么可能由于装机发电规模的大小,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呢? 当然,客观地说,由于我国的小水电点多面广,市场化开发程度高,且直接服务于农村民众,所以,贡献很大、但管理也比较难。前一段时间,我国对小水电的管理也确实有不到位的地方,以至于不少河流的小水电不能保证下泄流量,造成了一些河流的减水、脱水甚至断流。所以,国家开展对小水电的清理整顿,还是非常必要的。况且,到目前为止,我国清理整顿小水电的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

但是目前也确有一些地区、部门,把清理整顿小水电,理解成是国家对小水电政策发生了改变。甚至错误的认为,小水电就是破坏生态的“祸害”,要一刀切的拆除小水电。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下,一些问题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我们前面讲的内容,无非是要告诉大家,事实已经证明:由于我们是专业人员,所以,我们比新闻记者领会首长的意图更准确。这里我们还要强调一下,我们可能比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能更准确的理解首长的精神。有人可能不相信,你们科技人员怎么可能在政治上比地方政府部门还清醒? 还真有这种可能性。前不久出台的“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机构和部门,不会比某些地方政府的级别、水平低吧?但是他们对上级领导意图的理解,却没有我们准确。

长江保护法的草案中原来是有“严格限制大中型水电开发”的。法律第一次公示时候我们的国家能源局通过其所属的水电智库,曾正式发文件给有关部门,提出这一条不合适,应该修改。但是他们不同意。认为这是代表本行业的利益说话。二次公示的时候,我们学术组织把首长对乌东德批示的内容,直接给他们,“让他们考虑一下'科学有序推进'与'严格限制'的差别”。他们很快就改了。显然,我们按照首长保护长江的指示,所制定的法律,总不能和首长公开的对抗吧?

现在由于我们还得不到首长有关小水电的具体指示,所以,今天我们不能像说服长江保护法立法者那样,简单的解决误解小水电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国际共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高度,帮助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准确的理解领导意图。


二、承认小水电的生态友好是国际共识

最近,对一些批评盲目拆除小水电的报道,常会被相关方以某些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作出合法合规性的辩解。但是,要知道在国家层面我国的法律对小水电都有明确的规定。(水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我国法律所有这些对小水电的肯定性的评价和态度,也是与国际社会一致的。而某些政府部门和官员,通过不准确的猜测首长意图,已经把世界公认生态友好的小水电,看成是生态祸害。

现在某些地方的行为和政策之荒谬,已经让常人难以理解。 例如,水库大坝即使不能拆掉,但必须拆除发电设备;正常的水利水电工程待建项目,必须把发电部分去掉才能容许开发,否则,就不予批准。有的还公开的喊出了“退电还水”的骗人口号。众所周知,水电既不会消耗水也不会污染水,你怎么可能做到“退电还水”呢?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水库大坝调控水资源的作用非常重要,但也确实会对生态环境有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是,水库大坝建成之后,再增加一些发电功能,绝对是有利无弊的大好事。其作用可归纳为几个字“减贫、减碳、减灾“。所以,不敢拆大坝“退电还水”的实际结果,只能是“返贫”、“增碳”、“返灾”,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大家可以去调查,现在有多少因为水电站发电机被强拆之后,造成了当地群众(下岗的、扶贫款落空的)。

是否造成了“灾害”的威胁,也是明摆在那里的事实。例如,湖南长潭河的发电机被强拆后,仅仅几个月就使得溢流坝底板的冲刷破坏情况,就超过了正常情况下的几十年。陕西引湑济黑工程的消能电站发电机被强拆之后,水利部门正在补建消能设施。如果不会增加灾害的风险,我们何必要花费这上千万建造消能设施? 陕西娘娘滩的坝后水电站,强拆发电机的时候,水直接就喷出来了。吓的强拆的人员都不敢继续拆了。到现在还扔在那里喷水(有视频)。总之,其违反科学的荒谬程度,简直令人难以理解。

再比如,最近某省拆除小水电站评判,居然还有因装机容量超过可研报告的理由。即使该电站早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也还是要被视为违法违规而拆除。实际上,这种将水电站装机容量的增加,视为违规的前提,绝对是把小水电当成了生态祸害。一座水电站从规划、可研到设计建成的过程中增加装机容量的现象不仅非常普遍,而且也是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水电站装机容量的增加,通常有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是技术的进步,发电机的效率提高了。另一个就是项目的开发商,愿意多头投入一些资金,为电网调度和社会用电提供更大的选择性(因为电站的机组既可以部分开机,也可以压负荷运行),当然同时也能减少弃水的可能性。所有这些,如果不是把小水电视为生态祸害的话,怎么可能对这种如此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进行顶格的处罚呢?

以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三峡为例,规划的时候装机是1600万千瓦。可研的时候,因为水轮发电机的技术进步,已经提升到了1820万千瓦。在建造的过程中,三峡集团又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想办法增加了一个地下厂房。最后建成的装机达到了2250万千瓦。三峡装机量的大幅增长,既有技术进步的因素,也有三峡集团对社会的主动奉献。然而如果要是按照该地方政府的某些法规判定,三峡水电站也应该因此被拆除。大家说荒唐不荒唐?

还有一些同志,虽然还没发展到把小水电视为生态祸害的地步,但是,却错误的认为小水电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过去我们缺电,现在不仅不缺,而且还过剩了。所以,在新发展理念下,小水电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我们觉得这些同志的思想上还没有建立起能源要转型的危机意识。我们现在的电力产能过剩,是煤电装机过多造成的。要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正在以不到世界1/5的人口,消耗着全球一半以上的煤炭。当前,我们能源转型(煤电退出)的压力非常大。

按照现有的技术水平,煤电不退出,碳中和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今后我们一旦实现碳中和,很多地方肯定要比几十年前感觉更缺电。到那时候小水电不仅不能退出历史舞台,而且还必须要担负起为大量的非水可再生能源调峰的艰巨任务。国际社会为什么那么坚定的支持开发利用小水电?最主要的就是因为各国都面临巨大的能源转型的压力。总之,积极开发小水电,努力用好小水电,才符合我们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展理念


三、水电开发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我们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难题,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防止气候变化。因此,减排温室气体就是最重要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此,我们新一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碳减排。已经把落实巴黎协定的行动,细化到了3060双碳目标。实现双碳目标可再生能源中的水电是绝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上世纪60年代,由于美苏争霸,西方集团发动了攻击由苏联建造的阿斯旺大坝的攻势。在国际社会也曾经一度形成过大型水电的生态问题严重,不宜作为鼓励开发的可再生能源的错误结论(1996年)。直到2002年,才得到了纠正。然而,对小型水电,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肯定态度,却从来都没有动摇过。

上个世纪末,我国小水电发展的巨大成就,曾经为我国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我记得在印度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由于我的论文和大会报告,专门介绍了中国的小水电开发,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反响。大会除了褒奖我的论文之外,还特地给我国杭州的小水电中心,也颁发了一个奖牌,让我回国带给他们。印度的国际小水电协会,还曾经为此聘请我担任他们的副主席。前些年,由于怕耽误国家的发展,我国的气候谈判官员迟迟不肯向国际上做出减排承诺。即便如此,由于我国的小水电开发成绩巨大,一些国际同行还是对我们非常的敬重。总是说,中国人虽然嘴上不说漂亮话,但是已经干在了实处,也给全世界做出了榜样。但最近当听说我国某省一刀切的拆除了小水电之后,不仅已经开始出现拉闸限电,而且还要新建燃煤电站的时候。那些以前对我们十分敬重的国际同行,完全改变了态度,有的居然讽刺说:中国人总是喜欢“说一套,做一套”。总之,一个国家的减排行动,在某种意义来说,要比它的表态更重要。

作为水电业人士,我深刻地体会到,以前我国发展小水电所取的巨大成绩,为我们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而最近一些国内贬低小水电的不当宣传,以及某些强拆小水电的荒唐行为,已经引起国际同行的反感和批评。因为我们水电同行都知道,建小水电不仅是利国利民的,而且是有利于全人类的。而不讲科学的强拆小水电,不仅误国害民,而且绝对是对全人类的一种犯罪

不管强拆者自己是否意已经识到,事实上最近“郑州的特大暴雨、欧洲的大洪水,“北美的高温”,都有他们强拆小水电的一份贡献(增加排放)。结合最近以来我国领导人对减排承诺的高调表态,我们水电的现状,难免就让人当成了讽刺挖苦的对象。总之,尽管我们相信那些执意强拆小水电的政府部门,绝对不是想和我们的首长和3060目标,唱对台戏。但是,客观上他们的行为,则确实正在给减排承诺“釜底抽薪”。


四、水电开发与保护区生态红线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的规定。各级环保督察基本上都会要求拆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小水电。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大家就会发现,即使按照《条例》的规定,所有已经建在保护区内的小水电,其实都不应被拆除。

首先,在保护区设立之前建设的水电站按照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绝对不应该拆。(已有部委文件规定) 其次,即使在保护区设立之后建设的水电站,其实也不应该拆。因为这个保护区的设立一定是有问题的。根据保护区条例第18条,核心区、缓冲区都是不容许任何人员进入的(缓冲区经过批准后,方可容许科考人员进入)。所以,在保护区设立后还能修建水电站的保护区,基本上都是因为保护区内还有人居住。而这些居住在保护区内的人当然也要生存、要发展,也要有用水、用电和改善生存状态的需求。所以,难免就需要建小水电。

我们调研陕西时,有个保护区设立后才建设的水电站,就是为了响应国家“十三五”扶贫攻坚的号召,通过政府承诺由水利部门投入了一定比例的资金,招商引资建成的扶贫工程。现在这个电站的发电效益,每年要给当地政府提供数百万元的扶贫费。但按照目前秦岭整顿的规定,则要拆除这个电站,并且认为有关部门当年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电站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实际上,违法违规的首先是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因为按照保护区条例,设立之后任何人都不能进入(核心、缓冲区)。在这样的地方,有关部门怎么可能去批准建一个电站?再说,即使它违法批了,你不让进去它也建不起来啊?所以,任何一个在保护区设立之后建起来的电站,一定是由于保护区的设立不够合理,至少管理有严重的问题,才造成的。因此,不解决保护区内还有群众居住的根本矛盾,仅要求拆除电站的做法,绝对是没有道理的

事实上,关于保护区设立不科学的问题,还不仅如此。目前很多我们已经勘测规划的水能资源,虽然还没开发,但已被划进生态红线内的问题,也必须要解决好。因为,人类当前最大的生态难题就是碳排放,而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就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自然界中的可再生能源水、风、光的资源蕴藏量的比例,大约为(1:100:10000)。而未来我们使用的电力系统中的水、风、光的可再生比重则需要有一定的合理比例。因此,人类社会要成功的实现向可再生能源转型,水能资源是最宝贵的。此外,风能能源也必须十分珍惜。

去年底我们在国家能源局开会讨论可再生能源“十四五”规划时,听媒体说内蒙要拆除在保护区内的风电的时候,大家就都很担心。根据测算,如果我国现有的已经被划进保护区的水能和风能资源,都不容许开发,那么我们根本无法实现能源转型,也不可能完成3060双碳目标。所以,这个问题必须要解决。

现在,设立保护区非常时髦,各地也非常热衷于设立各种自然保护区。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各种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4.8%,而“十三五”末已经达到了18%。如果按照法律程序,要把大量已经划在保护区内的水能、风能资源新划出来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作,而且也好像还和当前我们要通过建立生态保护区,强调生态保护的大方向不符。因此我们不妨换个思路解决问题。

我们建议在全国也设立“碳中和保护区”,把重要的水能和风能资源都保护起来,从法律上保证其能够得到开发利用。这个理由其实非常充分。以往我们所设立的各种生态保护区,无非都是为了保护某种动、植物的。而只有我们这个“碳中和保护区”才是直接保护人的生态的(解决人类社会的最大生态难题)。要知道科学家们预计:如果碳中和实现不了,由于气候变化温升过高,可能使世界上一半以上的物种遭灭绝。真到那一天,我们各种保护区所要保护的珍稀动植物,又有几个能逃脱?所以,实现碳中和才是最高级别的生态红线。因此,其他所有生态保护区的划界,如果与这个红线有冲突,都必须给碳中和保护区”让路。实事求是地说,恐怕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我国如期实现碳中和的目标。


结论

当前,如何落实3060双碳目标?是我们水电科普的新课题,而其中最紧迫的,又是如何科学、准确地理解上级首长的“长江大保护”精神?现在,由于我们现在还得不到首长有关小水电的具体指示,所以,今天我们不能像说服长江保护立法者那样,简单的解决好社会误解小水电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从国际共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提醒某些政府部门。你们对首长“大保护”指示的理解,可能是片面的。你们根据自己的猜测,所采取的盲目拆除小水电的行为,不仅正在给我们的党和国家导人“釜底抽薪”,而且也正在严重的损害着国家的发展和我们的国际形象

古人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而在当代,我们则一定要意识到“地球若不保(气候变化),何以保护好一河、一江?”。在生态环保的问题上,如果我们的认识,达不到这一境界,我们不仅很难摆正水电开发与“长江大保护”的关系。恐怕也很难理解为什么首长要把“推进金沙江水能资源开发”,作为长江大保护的具体要求之一。

以上是我们专业人士的一些看法和意见。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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